(二)各行业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物类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审批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类、分期下达投资计划。
(三)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的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审批完成后,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分类、分期下达投资计划。
(四)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所属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调整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区县(市)和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其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未审核预算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二)市财政局要根据已下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市本级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市本级基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定的竣工决算,将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七、建设管理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操作、统一监管。
(二)市本级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须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并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行变更。如需调整概算,要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对于概算调整超过10%的,要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再履行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三)市本级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财政、建设、环保、审计、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四)市本级重大基建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发展改革委可直接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市财政局可直接委托预算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