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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推动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支撑,以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为重点,通过深化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债券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有效缓解我市经济发展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各类发债主体,建立健全"储备一批、申报一批,成熟一批、发行一批"的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满足我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每年,全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融资机构申报2-4支10-20亿元城投债;滚动发展发债项目储备库,积极探索研究发行大企业产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产业集群债。

  三、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债券融资申报工作程序,企业债券融资要遵循以下程序推进。

  第一,确定发债主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副省级城市每年可申报2支城投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每年可各申报1支城投债。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三类发债主体:

  一是在我市现有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和国资公司中,确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政府投融资机构作为城投债发债主体。

  二是充分利用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发行城投债的优惠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投融资机构作为城投债发债主体,开展开发区企业债券融资工作。

  三是按照国家对生产型企业发行产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不限制申报数量的有利条件,选择一批资产规模大、市场信誉好、偿债能力强的大型企业作为产业债发债主体。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中企业规模不大、但成长性良好的特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发债主体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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