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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

  (四)支持和鼓励国有存量土地再次利用。
  1.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收土地出让收入。企业在2012年内、2013年内、2014年内、2015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市政府分别按双评估价差30%、40%、50%、60%计收。
  2.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北改,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土地成交价款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其余部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11〕26号)规定,作为土地整理开发成本和合理投资回报从基金预算中安排返还项目实施主体。其中,2012年内、2013年内、2014年内、2015年内土地上市的,分别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5%、10%、20%、30%收取土地出让金。
  3.经政府批准的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按照“地随房走”方式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收土地出让收入。企业在2012年内、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分别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15%、2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按以上三种方式实施改造的,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国土局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采取第一、第三两种方式实施改造,建成后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标准应计收总额的90%收取。
  (五)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建设。为支持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2014年6月底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项目报建政策
  (一)分类分期减免报建费用。用于安置北改区域内居民的安置房,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免交报建费。
  单位自建房可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以及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的项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报建费,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报建费,在2016年1月1日后报建的,不享受报建费减免。
  (二)精简项目报批审查环节。重点项目在取得土地相关手续以及规划总平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前提下,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同意,报市建委批准后可先行实施。涉及国有存量土地再次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确实达不到修建条件、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缴费易地建设的项目,按50%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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