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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

  (四)促进公共配套。为确保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北改更新区、改旧区的居住区改造项目中,除规划确定的市级公共配套设施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所需空间或土地资源由项目区公摊,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位置、规模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允许更新区、改旧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站、综合健身馆、公厕、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规范前提下采取叠建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
  (五)提高违法建设查处效率。为确保违法建设查处的及时性、有效性,在金牛区、成华区北改区域内实行市规划局与区政府联合执法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区政府可直接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应积极配合规划执法。
  四、土地利用政策
  (一)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北改区域内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方案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方式供地。其中,符合城市规划且按改造计划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其兼容商业不小于40%的,经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招标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危旧房、特殊地段、重要节点、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招标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经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同意,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绿地、公建配套设施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整体改造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实施主体。在实施主体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95%的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市国土局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为实施主体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实施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城市规划要求需整合使用周边土地的,由市规划局出具整合意见函,经市国土局同意后,被整合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自有土地面积不大于9000平方米的,被整合土地面积最大可达3000平方米;自有土地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的,被整合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3,且最大整合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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