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网点延伸建设。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具有信贷功能的经营网点,各区(市)县要在规划选址、用地、建设和安防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在二、三圈层工业园区内设立营业网点、有专营团队、单列信贷规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二圈层)、50万元(三圈层)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大力发展新兴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备案登记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在相邻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二十)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设立诚信互助资金池、贷款应急互助基金。资金池和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互联互保”、融资担保集合增信、资金应急周转。对吸纳进入资金池或基金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券”,应用银行“信贷工厂”、“统贷统还”等模式实现打包贷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经营业绩较好、内控制度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单笔贷款在20万元以内,按其新增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2%从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每户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十二)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按照市场原则给予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七、附则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划型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本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