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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2〕1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

  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我市一些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税费负担重和融资难等问题,为加强财税扶持和金融服务,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发展后劲,现就做好我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发展成本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资金增量部分重点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倾斜。进一步用好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文化专项资金、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扩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金融办)
  (二)各区(市)县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增加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级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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