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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十三)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行城区学校间、农村学区学校间的教师定期交流,推行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
  (十四)改革教师职务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实行城乡统一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十五)完善校长管理制度。担任中小学校长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其中中学校长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为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教师培训。
  (十七)改善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应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新聘到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十二五”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皖政秘﹝2012﹞125号)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提前定级待遇;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八)加快农村教师居住周转宿舍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居住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特别是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任教、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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