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纳〔201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为推动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定于2012年4月下旬至7月下旬对本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其中包括外地税务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及所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包括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所及所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和处理标准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沪国税纳〔201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文件通知要求,2011年度检查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风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如没有明确委托事项,没有注明协议双方责任义务与权利、协议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2)未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内容编制不完整,记录不清晰,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归档不及时等;
(3)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如没有鉴证结论、附件不完整等,或鉴证报告格式不规范,如报告未敲盖事务所公章,执业注册税务师未签章等;
(4)出具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所长三级审核,或者三级审核流于形式,或者只实行二级审核;
(5)未实施规范的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明知存在不实问题,仍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情况,未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执业行为
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漏税行为;
(3)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第
十三条规定和《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沪国税纳〔2010〕11号)第三条规定,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的提取、结余、使用、分配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进行检查。
3.劳动用工
(1)未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 聘用了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公务人员。
凡有上述行为者,责令其改正。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备案。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