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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二)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个体经营者)进行自查、总结、上报年度核验材料。要对照上述年度核验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总结和填报年度核验所需的材料。其中出版物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零售书店,将网上填报后的数据表格下载连同网上生成的回执一并附上。网上年度核验的网址为:www.gapp.gov.cn。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经营者)及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直接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等(包括新华书店系统和邮政系统的批发单位等),均首先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华书店系统、邮政系统的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还应分别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审核。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年度核验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各地要认真审核有关年度核验材料和统计年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审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2011年3月15前完成审核,做出能否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在2011年3月1日前,将经审核通过后的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等的年度核验材料统一报至省局。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企业,由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在许可证正本上加贴年度核验标识、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年度核验章。
  对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发行企业,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各项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
  5.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年度核验登记表的。
  缓期登记期限为自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进行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内。
  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度核验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6个月后未达到年度核验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总结汇总。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度核验总结报告及《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送被警告、暂缓登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于3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年度核验总结和汇总表及附送本辖区被警告、暂缓登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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