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教策〔2012〕4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市教委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