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
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集中力量打造统筹城乡发展先导区,特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筹集
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的规定,筹集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项目建设,每个试点镇街1亿元。各区县应按照不少于市级扶持资金1 1∶的比例安排配套扶持资金。
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选项、规范管理、定向投入、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内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项目片区内农用地整治项目,每个试点镇街安排5000万元扶持资金;对项目片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每个试点镇街安排5000万元启动周转资金。
三、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申报。由区县政府向市统筹办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规划、绩效目标、资金平衡方案等。 2、扶持项目审定。对区县申报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统筹办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统筹委审定后,与区县签订项目责任书。
3、区县还款承诺。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出具书面承诺,确定5000万元启动周转资金还款时间。
4、专项资金拨付。申报项目经市统筹委审定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每个试点镇街 1 亿元的总额直接拨付到有关区县财政,由区县根据镇街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拨使用。
四、资金监管
1、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户(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各试点镇街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及时向区县统筹办、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严格项目考核验收。示范片区内各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县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示范片区建设完成后,由市统筹办会同市国土、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综合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