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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六、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十九)“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强化质量监督执法。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把“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到位。实行以属地监督为主的原则,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质量监督执法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执法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单位有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二十)实行监督抽样检测制度。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节能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建筑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算,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十一)进行质量状况综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项目自评、企业评价和管理部门综合评价,有效促进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二十二)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二十三)加强监督执法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执法通报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大开发及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定期组织召开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通报会,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较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职责。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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