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实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验。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抽样抽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6个构件(应包含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各构件类别)。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并存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厕浴间进行带水检验,减少交付后渗漏问题。
  (十三)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施工单位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回填土下沉、门窗变形、墙面开裂、屋面、厕浴间及外墙渗漏等质量通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明确防治措施,要加强对通病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十四)建立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质量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信息平台,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完善企业和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确保工程质量。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十五)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筑材料验核制度、第三方检测制度、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十六)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对已确定业主的,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配合实施。建设单位应提前7日通知业主自愿参加,工地开放日活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重点介绍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十七)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十八)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公示保修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保修部门应做到住户反映问题当日受理,并及时组织维修,对于需要一定期限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制定维修计划,明确告知住户维修期限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住户意见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回访结束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好相应总结和提高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