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社区共驻共建制度。建立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社区服务的共驻共建机制,80%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鼓励驻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活动。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资源整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和驻社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共同研究、商议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等有关事项。
(五)推进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的农村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服务能力。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以村民自治为依托,以资源整合为手段,以完善服务为动力,健全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
1.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扩面。巩固试点工作成效,选择城郊结合部农村、集镇中心村、传统农村等不同类型,培育独具特色、功能各异的农村社区,稳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面。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注重强化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农村特色、民族特色,对不同类型和建设模式的农村社区实行分类指导。
2.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从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出发,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助农增收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相衔接的农村社区服务网络。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将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培育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向村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信息咨询、农业科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服务,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社会互助救助、环境卫生监督、社会治安治理、民间纠纷调解、群众文化发展等社区志愿服务。
3.推进城乡社区互动。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社区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社区辐射,逐步实现城乡互动、整体推进。将城市社区服务的成功经验向农村社区推广运用。在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智力、技能等方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任务,统筹协调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发展社区服务体系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开展绩效评估。要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