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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非法销售、购买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志南任组长,副省长洪捷序,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牛纪刚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林业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电力公司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要确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经费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市、区)可从地方收取的矿产品规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重点乡(镇)可以聘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协管人员,组建协管队伍,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承担巡查排查、维护秩序、封堵矿硐、关闭取缔等具体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乡镇政府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疏堵结合,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妥善处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非法违法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对在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从业的务工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五)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各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督查组对下一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强化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2:××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县(市、区)政府(盖章)

序号

矿山(点、硐)

非法违法开采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

合法开采矿山或合法勘查项目

处理意见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工商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缺煤炭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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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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