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个阶段工作任务。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煤炭准运凭证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转供煤炭准运凭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乡(镇)政府要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的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对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交易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对煤矿未经立项审批擅自改建、扩建矿井和“三超”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煤矿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经贸部门追查非法矿山用电来源。
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煤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煤监部门和地方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的主管单位(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非法转包采区(矿硐),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及煤炭准运凭证等进行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硐),当地政府要立即切断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违法违规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经查处到位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