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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5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综〔201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海市境内农用地34.6704公顷(其中耕地31.9365公顷)、未利用地2.51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水田16.0074公顷、旱地0.0358公顷、其他农用地1.09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1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7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978公顷,田址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49公顷,宅前村水田15.7451公顷、旱地0.1482公顷、园地1.1046公顷、其他农用地0.53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252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448公顷、其他草地0.06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245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1.47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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