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区、县质监部门应当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区、县质监部门应当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快检或实验室检验。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及时向区、县质监部门通报普查结果;负责辖区内小作坊以及用于食品加工出租屋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食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办法由市质监部门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首批品种目录

序号

类别

品种

产品标准(或卫生标准)

区域

1

粮食加工品

年糕、挂面

LS/T3212-1992 挂面

SB/T10507-2008 年糕

江宁、溧水

2

豆制品

豆腐、豆腐干、

千张

GB271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T22106 非发酵性豆制品

GB/T23494 豆腐干

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

3

糕点

粽子、片糕、青团(传统中式糕点)

GB7099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T20977 糕点通则

GB/T21118 小麦粉馒头

4

肉制品

盐水鸭、烤鸭、

烤鹅、猪头肉

GB/T 23586-2009 酱卤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30-2005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5

蛋制品

咸鸭蛋

NY5144-2002 无公害食品咸鸭蛋

溧水、高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