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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小作坊工作台账,加强辖区内小作坊以及用于食品加工出租屋的管理,开展小作坊登记的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小作坊监督管理、登记等办法的制定,并指导实施,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质监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经营和使用小作坊食品行为的监管。

  第四条 小作坊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市鼓楼、建邺、玄武、白下、下关、秦淮等六城区应严格控制小作坊数量。全市对小作坊实行品种目录管理,首批目录见附件一。品种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当地确有需要由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由街道办、镇政府提出,经区、县质监部门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质监部门汇总审核,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小作坊不得生产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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