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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京司发〔2012〕51号)
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中文名称变更为: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变更为:BEIJING SHID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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