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共利益性项目的建设筹备单位和项目建设业主凭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规划、计划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建设项目属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列入房屋征收项目。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意见3日内划定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种植、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参加论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报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