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二十一)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对于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门在落实反担保条件之后,应积极给予担保。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支持民间投资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民间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技术和市场信息、市场准入标准等信息,为民间投资提供项目选择、申报、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对损害民间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二十四)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范围,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十五)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分行业制定促进民间投资的支持政策。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的动态,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奠定良好基础。
(二十六)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规划、环保、用地、水土保持、移民和节能、节水、职业病防治等要求,规范投资建设行为。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统计和用工制度,强化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管,要求民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