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做好随访和术后效果、用药并发症等记录。在完成每例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不少于20例,包括动脉瘤包裹术、动脉瘤孤立术、动脉瘤孤立+颅内外血管吻合术以及动脉瘤孤立+血管移植架桥手术。手术成功率达80%以上。
(六)具有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近3年作为主要术者完成动脉瘤夹闭术20例以上,包括动脉瘤包裹术、动脉瘤孤立术、动脉瘤孤立+颅内外血管吻合术以及动脉瘤孤立+血管移植架桥术等。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动脉瘤夹闭术所需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动脉瘤夹闭术诊疗器材登记制度,在住院病历中留存植入的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动脉瘤夹闭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技术。
2、开展显微神经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床位60张以上,每年可完成前循环动脉瘤夹闭术60例以上,包括动脉瘤包裹术、动脉瘤孤立术、动脉瘤孤立+颅内外血管吻合术以及动脉瘤孤立+血管移植架桥手术。显微外科与动脉瘤夹闭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并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