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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六条 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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