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精神疾病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补充、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精神病医疗康复和管理为基础的精神病医疗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基础设施和必备的诊疗、康复设备进一步配套,医疗服务条件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总量和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进一步强化,基本满足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人民群众对精神疾病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和精神病医疗服务水平达到全国领先。
(二)主要指标
1、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可规划设置1所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每个县(市)可规划设置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到2015年,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全省至少增加4所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所一级精神病专科医院,50%的县(市)要建成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全省每万人拥有精神科床位达到2.0张。
2、综合医院精神科。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三级综合性医院、县(市)级综合医院开设临床心理科等精神科相关门诊率达到100%;其他二级综合性医院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率达80%。
3、精神卫生技术专业队伍。加大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引进力度,积极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15年,全省精神科执业医师人数、执业护士人数分别达到1.7人/ 10万人口、4.0人/10万人口;85%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规范化培训,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素质显著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4、医疗技术水平。精神病专业医疗技术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力争获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个以上;重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抑郁症等重大疾病防治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领先地位。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加强精神病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是精神病医疗服务的中坚力量。各省辖市、县(市)要分别按照三级和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途径,扩大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和服务能力,努力早日实现市有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县(市)有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目标。鼓励通过改建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为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积极发展精神专科康复医疗机构。各地要积极改善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基本条件,加快推进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等基本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增添医疗设备,改善就医条件和环境。
2、加强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建设。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病专科,发挥综合医院专科齐全、设备仪器先进齐全、综合能力强的优势和特点,提高优质医疗资源效率和效益,缓解精神专科医院资源不足的矛盾。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主动适应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加强临床心理科等精神科相关专科的建设,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精神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