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约人员的权利。特约人员阅读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参加聘任单位组织或委派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有关检查、巡视、调研等活动;了解聘任单位的有关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聘任单位有关决策和理论政策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聘任单位的有关规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申诉和控告;对所传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可提出查询要求;向各级党委及其统战部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三、特约人员的聘用程序和管理
特约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由同级党委统战部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申报。聘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向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出聘请特约人员的协商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条件、人数。
2.推荐。同级党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和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人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分别与同级人大、政协的相关部门协商。特约人员一般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3.考察。同级党委统战部会同聘任单位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共同确定人选。
4.聘任。受聘人员确定后,由聘请单位召开聘请会议并颁发聘书,同级党委统战部派人参加。特约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5.考核。对特约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同级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聘任单位和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参加。经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约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特约人员工作职责,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人员的,经同级党委统战部审定后按照有关程序提前解聘。考核结果通报特约人员所在单位及民主党派。
四、工作要求
1.市、县党委统战部门要了解和掌握特约人员工作的总体情况,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与各有关方面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研究有关理论、政策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特约人员工作的情况。
2.各聘任单位要把特约人员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会同同级党委统战部搞好特约人员的聘任、组织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特约人员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特约人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安排特约人员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3.各民主党派要认真做好举荐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好,专业、年龄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具有较高社会工作热情,有一定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成员担任特约人员。同时,加强与聘任单位的联系,定期了解特约人员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