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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肉毒毒素注射技术所需医用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肉毒毒素注射技术诊疗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相关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肉毒毒素注射电刺激针电极。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康复专科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肉毒毒素注射技术。
  2、开展神经内科或康复医学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相关科室床位不少于50张。
  3、每年可完成肉毒毒素注射技术100例以上。肉毒毒素治疗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近五年,无与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的不良事件记录或医疗事故。
  4、有至少3名具有肉毒毒素注射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神经内科或康复医学科指导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该项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或相关专著发表。
  7、每两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7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肉毒毒素注射技术10例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治疗方案制定、诊疗过程记录和治疗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病例数的医师,具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及治疗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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