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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30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的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肉毒毒素注射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肉毒毒素注射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该项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肉毒毒素注射技术是指应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的A型肉毒毒素,通过向3岁以上患者的特定部位注射肉毒毒素改变局部肌肉收缩状态以达到治疗肌张力障碍及痉挛等相关疾病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肉毒毒素注射技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乙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康复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或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每年可完成肉毒毒素注射技术30例以上,开展该项技术的科室床位不少于20张。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不良事件记录。
  (四)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
  (五)有符合要求的单独治疗室
  1、有移动或固定紫外线消毒设备。
  2、能够进行心、肺、脑复苏抢救,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配有必备的抢救药品。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检验科:能够满足常规的化验检查,包括三大常规、生化(肝肾功能)、出凝血时间或凝血酶原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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