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所有旅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全面落实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学生、军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点)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要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积极发展旅行社及旅游景(区)点售票、餐饮住宿、旅游商品销售等特约商户,减半收取特约商户服务费,合理布局ATM和POS等金融服务机具。支持旅游企业加快应用通讯新技术,满足游客通信服务需求。
(十四)加大旅游形象宣传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模式,加大城市形象宣传力度,多渠道开展常德城市营销和旅游宣传,着力打造“桃花源里的城市”品牌。各有关部门的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及文化交流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增加在中央和境外媒体的旅游宣传投入,市本级媒体要开办公益性旅游节目和栏目,强化媒体推介作用。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将旅游形象宣传纳入城市对外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城区和高速公路重要节点设置旅游公益广告位。高水平策划制作常德旅游形象宣传品,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码头、邮政网点、饭店、社区及其他重要公共场所广泛投放。
四、完善奖励机制,调动全社会发展旅游产业的积极性
(十五)鼓励创建旅游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省旅游强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全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生态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进入常德的境内外知名旅游品牌企业,按知名度大小给予5-2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鼓励旅游购物业发展。扶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发展,对研发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视其研发的旅游商品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鼓励旅游新商品开发,对在各级政府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旅游商品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旅游商品,其研发企业可获一定奖励。支持企业或个人按照旅游规划在城区、主要景区和交通沿线设置旅游购物场所,高水平策划打造大湘西旅游特色购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