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旅游企业经营环境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应扣除代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费用。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六)落实收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项目报建实行一事一议,并在建设收费上提供优惠。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水、电、气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对旅游星级饭店电话中继线服务费和数字电视收视费给予优惠,支持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数字智能影视系统的应用。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费用,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七)落实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总体规划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保证用地,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大型旅游景区项目,以规划项目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景区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依法办理;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对采取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旅游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项目建成后,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续期。对旅游景区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供地,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和农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经营权。旅游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实行分期付款,待款项付清后办理相关证照。
(八)完善配套政策及措施。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支持发展旅游专业汽车公司。对我市专业旅游巴士和旅游汽车,在“十二五”期间给予同业优惠政策。公安交警部门对旅游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要从简从快,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