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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招投标情况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招投标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批准文号等;
  (四)税费优惠情况,包括优惠税费名称、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优惠方式及金额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工程期限、付款方式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金额、受让单位、出让期限等,大宗物资采购中标单位、采购数量、中标金额、付款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报告时间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和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基本情况、决策情况、审批情况等,在正式开工或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项目税费优惠情况、中标(招拍挂)等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等情况在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重大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变动情况。
  第六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项目由市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法人的,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市国资委、市经信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实施该项目法人的,由市国资委、市经信委纪委归口受理后报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项目由区县(市)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法人的,报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重大项目报告的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实施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视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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