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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办〔2011〕42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重大项目财政性投资额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市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财政性投资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报告表》、《矿业权出让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行业监管部门填写《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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