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企业促进基本药物标准提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局加紧基本药物标准的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基本药物标准的提高,并按照法定标准核查,建立核查档案。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开展基本药物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对需要提高药品标准的,应当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所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六条 (生产企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管理)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和重点环节风险控制意识,提高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二)严格按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针对不同类别产品的特性,细化质量管理措施;
(三)及时报告基本药物品种生产、招标情况;
(四)对基本药物生产原辅料采购、工艺验证、关键参数及环节的控制、产品检验、放行等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和自查;
(五)加强基本药物委托生产管理;
(六)开展基本药物处方及工艺的自查,规范处方工艺管理;
(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
第七条 (政府加强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加强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监管工作方案,贯彻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分局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监管工作。
各区(县)分局和市局相关直属部门应根据加强基本药物生产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建立基本药物生产监管档案。
第八条 (配送企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管理)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和基本药物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基本药物的采购、验收、储存和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