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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2﹞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精神,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12年江苏省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电子版请在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jswst.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监测和调查任务全面完成。同时,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饮用水基线调查,全面掌握当地水质情况,并按国家规定要求做好2012年7月1日前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江苏省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一、目的
  系统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全省13个省辖市所辖城区和溧水、高淳、宜兴、新沂、邳州、金坛、昆山、海门、赣榆、洪泽、滨海、高邮、句容、靖江、姜堰等15个县(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以下简称“国家监测网”),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位于连云港市正在运行中的江苏省田湾核电站30公里范围内的区、县开展饮用水放射性监测。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按照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方案另附。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国家监测网。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南京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他市城区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或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所占比例不低于10%。布点应有代表性。
  2.城市自建供水。每个城市及县或县级市至少将3个自建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至少1个末梢水监测点。
  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城市及县或县级市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
  4.农村集中式供水。根据国家方案要求,每个涉农县选择2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20个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我省实施方案同时结合“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5.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每个涉农县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当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6.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涉农县设置4-5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纳入国家监测网。
  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1.纳入国家监测网的各类水质监测点按照下表要求开展监测:

类  型

监测频率

采样时间

监测指标

城市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每年1次

上半年

全分析①

每季度1次

每季度第2个月

常规指标②

末梢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第2个月

常规指标②

二次供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第2个月

常规指标②

农村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末梢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③。选择监测铅、汞、镉、铬重金属指标。

学校

自建设施

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常规指标②

分散式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选择监测铅、汞、镉、铬重金属指标。

说明:

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要求;2011年度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和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中监测过的样品,非常规指标未出现超标的本年度可暂不监测。

②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不作要求。

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分散式供水不监测。


  2.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按照下表要求进行:

类 型

监测频率与采样时间

采样点

监测指标

集中式供水

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水源水取水口、出厂水和末梢水水样

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当超过指导值时,要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进行核素分析要考虑天然放射如238U、232Th、226Ra、40K和核电站流出物排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如 3H、89Sr、90Sr、137Cs、134Cs、58Co、60Co、131I等。

分散式供水,含水井、江河、湖、沟、池塘等饮用水

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在经常取水点按照当地取水习惯采集水样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食品和饮用水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指导值》(GB/T 14882)执行。
  四、水性疾病监测
  (一)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纳入国家监测网的地(市)、县(县级市),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水源性传染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三)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二)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信息进入“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饮水监测、国家专项窗口”的“国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地确定监测点后按照附表4-6登记基本信息,放射性监测结果按照附表7登记。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源性传染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结果。报告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各地按照附表8-11登记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
  (四)各地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监测相关信息的数据汇总和分析。
  (六)请各市卫生局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市工作总结至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七、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各市要定期开展本辖区水质检测考核工作。
  (二)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各地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八、工作分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按时上报监督监测结果工作总结。同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饮用水基线调查,全面掌握当地水质情况,并按国家规定要求做好2012年7月1日前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省水质实验室检验和水性疾病监测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工作。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所辖不具备水质全分析能力县(市、区)的水质全分析中非常规指标的检测工作。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成辖区内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完成附表1-2、7-11的填报,负责监测结果的网络填报,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江苏省田湾核电站30公里范围内的饮用水放射性监测由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核素分析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水质快速检测的培训和有关信息系统的对接与维护。各市、县(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完成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的现场快速检测,完成附表3-6的填报,负责结果的网络填报。

  附表:1.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2.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3.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4.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5.二次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6.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基本信息登记表
  7. 饮用水放射性监测报告表
  8. 农村饮用水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9.农村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10.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11.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附表1
  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监测区域:   省    市   县 

行政区划编码:

报告时间范围:  年 第  季度

辖区内人口数:城市   万人;农村   万人

病名  

         发病人数(人)

城市

农村

霍乱

伤寒

副伤寒

甲肝

戊肝

细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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