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七、开展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培训。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财政部、卫生部下达的农村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任务,制定我省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千人培训计划。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药学人员,采取集中授课理论培训和到县级医院进修学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主要学习药学基本专业知识和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人员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制定的“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千人培训计划”和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本地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参加全省分期举办的集中授课理论培训班学习,并安排本地县级医院接收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进修学习实践。各地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情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估,切实落实好培训项目。
  八、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加强需求动态监测,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各地要切实做好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当地药品供应情况,及时将短缺药品品种、需求数量、当地储存和储备等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建立省级短缺药品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全省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地储存和储备等信息,做到信息共享,保证短缺药品有效供给。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库存,制定防止药品短缺的预案,出现药品短缺情况时要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将根据短缺药品需求情况,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品种,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同时,组织采购机构按照短缺药品需求数量与国家选定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及时采购所需药品,保障临床用药需要。
  九、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在全省已经确定的30个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继续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利用监测数据,对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巩固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作为重点,动态监测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监测评价指标。坚持监测数据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监测评价点要将上月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上报,做到及时、准确。要落实监测责任,各监测评价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监测评价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评价点的工作及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督促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保证制度实施效果。要建立监测评价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基础资料档案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