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贯彻实施
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标产品价格,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价格也是销售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加价销售,也不得与药品供货企业二次议价。部分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特殊用药,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按规定采购和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并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对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少数特殊需求药品的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管理。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用药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编辑出版我省增补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并组织培训,指导基层科学合理用药。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大力引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实施临床路径、门诊诊疗规范和绩效考核办法,加强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使用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监督评价,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操作细则,定期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的监测,充分发挥网上采购监管平台的优势,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药品配送到位情况以及购药货款支付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还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开展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测,分析基本药物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和效价问题,指导基层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临床用药水平。要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适时在省采购平台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建立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和积分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的生产企业和承担配送的经营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定期公示。对不良记录超过规定分值,或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供货企业实行市场清退制度,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