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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含专项课题组)录取人员名单的通知

  2、进修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受资助人员均持因私护照出国,由受资助人员本人自行到前往国驻我国使领馆申办签证。
  3、所有自选项目受资助人员应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派出。逾期未派出或在计划派出有效期内,受资助人员获得其它资助出国留学时间超过3个月,本计划资助资格将自行取消。
  4、受资助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国(境)者,要退还相应的国(境)外培训费、生活费,并书面说明提前回国(境)原因。确需延期回国(境)的,需按照要求提前凭国(境)外导师邀请函和资助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卫生厅审核上报。申请延长只能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间不再享受经费资助。项目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邀请任务的,要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5、受资助人员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境)外导师鉴定和学习进修报告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定期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对未按协议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目标的受资助人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资助、或撤消资助协议。

  6、受资助单位或人员与获得支撑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资助”。

  联系人: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王慧银、李郁,电话:025-83620614、83620919,传真:025-83620614,电子信箱:jswsgj@163.com,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1614室,邮编:210008。

  附件:1、2012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录取人员名单(略)

  2、2012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专项课题组录取名单(略)

  3、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资助额度

  4、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含专项课题组)资助人员出国(境)流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3:
  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资助额度

国家(地区)

个人出国(境)研修人员

专项课题组

3个月

6个月

12个月

每人每月资助金额 (人民币:万元)

资助金额(人民币:万元)

资助金额(人民币:万元)

资助金额(人民币:万元)

美国

4

7

14

1.3

加拿大

4

7

14

澳大利亚

4

7

14

新西兰

4

7

14

英国

4

7

14

爱尔兰

4

7

14

德国

4

7

14

奥地利

4

7

14

法国

4

7

14

意大利

4

7

14

比利时

4

7

14

荷兰

4

7

14

瑞典

4

7

14

瑞士

4

7

14

挪威

4

7

14

丹麦

4

7

14

芬兰

4

7

14

西班牙

4

7

14

日本

4

7

14

韩国

4

7

14

新加坡

4

7

14

俄罗斯

4

7

14

立陶宛

4

7

14

以色列

4

7

14

香港

4

7

14

台湾

4

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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