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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事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出具回执,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十三条 完善12320服务热线,受理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咨询、投诉和其他求助事项。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厅机关、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优化整合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初审并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对请示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情况。备案、登记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事项。
  第十七条 咨询事项属于受理责任人业务范围内的,由受理责任人即时回复;投诉事项属于本级办理的,除案情复杂等原因外,一般应当在20工作日内答复结果;受理责任人需要转办的首次投诉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告之服务对象转办何处,系下级办理的投诉事项,要进行督办;不服下级对所投诉事项的处理,逐级向上级反映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省卫生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上运行,经办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时效内完成。
  第十九条 除应当当场答复办结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收到相关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除当场办结或答复外,有关事项办结之日为: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办理或答复意见的日期;下达有关文书或颁发证件的日期;按照规定转报、上报审批的日期。
  办理的事项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现场审核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的,有条件的承办人可以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或向服务对象提供查询方式。
  第二十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和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经驻厅监察室调查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政纪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且与年度考核挂钩,由分管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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