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上海虹桥枢纽交通中心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公司:
上海虹桥枢纽交通中心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的请示》(沪交中司〔2010〕001号)收悉。经商市物价局(沪价管〔2010〕003号)研究,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首2小时内,每小时10元;超过2小时至12小时,每小时5元。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费。
停车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内按12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以上暂行收费标准自停车楼启用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请按规定重新申办停车收费标准的核定手续。
二、自2010年5月1日起,原虹桥机场停车场恢复执行机动车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12小时计费的规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库)计费规定的批复》(沪交〔20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