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上海港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市发〔2009〕6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上海港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上海港口(包括水上客运轮船和港区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别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不再承担相应监管职能。
二、港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实施管辖,其中水上客运轮船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按照船舶主要停泊地实施管辖。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相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上海港餐饮服务单位承担监管职责。
三、港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工商局相关分局对辖区范围内的上海港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承担监管职责。
四、港口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相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上海港食品生产单位承担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