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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核发2010年下半年度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特准)营运证副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核发2010年下半年度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特准)营运证副证的通知
(沪运管出〔2010〕346号)


各汽车租赁、出租汽车(特准)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10年下半年度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特准)营运证副证的核发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租赁汽车统一核发“租赁营运证”副证。
  二、出租汽车(特准)按原申领手续核发“特准营运证”副证。
  三、车辆额度数和营运证申领数必须与企业的《资格证书副本》记录相一致。
  四、办理日期、时间
  6月7日~11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请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填写《2010年下半年度出租、租赁汽车营运证副证审核表》(见附件),在规定日期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租(租赁)汽车部汽车租赁科(中山南路1155号402室)审核后,持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副本》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大厅领取车辆营运证副证。愈期未办的,按《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下半年度出租、租赁汽车营运证副证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下半年度出租、租赁汽车营运证副证审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编号:

企业车辆

总额度数

 

 

大中客车证

小客车证

营业车特证

租赁车证

社会车辆特证

A

C

法兰红

 

 

 

 

 

 

 

 

 

 

 

 

 

营运证

申领总数

 

 

大中客车证

小客车证

营业车特证

租赁车证

社会车辆特证

 

A

C

法兰红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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