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核发2010年下半年度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特准)营运证副证的通知
(沪运管出〔2010〕346号)
各汽车租赁、出租汽车(特准)经营单位:
根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10年下半年度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特准)营运证副证的核发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租赁汽车统一核发“租赁营运证”副证。
二、出租汽车(特准)按原申领手续核发“特准营运证”副证。
三、车辆额度数和营运证申领数必须与企业的《资格证书副本》记录相一致。
四、办理日期、时间
6月7日~11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请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填写《2010年下半年度出租、租赁汽车营运证副证审核表》(见附件),在规定日期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租(租赁)汽车部汽车租赁科(中山南路1155号402室)审核后,持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副本》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大厅领取车辆营运证副证。愈期未办的,按《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下半年度出租、租赁汽车营运证副证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下半年度出租、租赁汽车营运证副证审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编号:
企业车辆
总额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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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大中客车证
| 小客车证
| 营业车特证
| 租赁车证
| 社会车辆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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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 中
| A
| C
| 法兰红
| 大
| 中
| 小
| 中
| 小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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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证
申领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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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大中客车证
| 小客车证
| 营业车特证
| 租赁车证
| 社会车辆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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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C
| 法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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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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