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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出租汽车退出营运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出租汽车退出营运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交客〔2010〕621号)


市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第4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打击车辆非法客运行为,对保障乘客利益,净化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做好出租汽车退出营运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退出营运的,必须在车辆更新转籍前清除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二、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包括: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防劫板、乘客须知、运价标贴、服务卡座、营运证件、后窗广告、视屏广告、企业叫车电话、企业服务标识和车载智能终端等。
  三、出租汽车车辆除直接报废以外,需通过更新转籍手续进入二手车市场的,均应进行车身改色。
  四、企业在进行车身改色时,必须改变车辆下半部的行业统一色(钻石银灰色),更改的颜色由企业自定。企业也可对车辆进行整车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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