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核查工作组织
  本市核查工作由市航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航务处可根据本市水路运输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核查实施工作方案。
  四、核查具体事项
  (一)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并附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经营者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市航务处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最迟不超过2011年4月30日。
  (三)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市航务处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2年4月30日,但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限。
  五、核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制订核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任务,做到严格工作标准,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保证交通运输部核查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将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
  加强年度核查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水运基础信息库。要掌握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信息反馈市交通港口局。核查工作结束后,市航务处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核查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港口局;将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以及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于2011年6月15日前分别报部水运局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同时送市交通港口局备案。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或光盘)形式同时报送(E-mai1:sysgnc@mot.gov.cn)。年度核查报告书、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样表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市航务处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交通港口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