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要求,现将本市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办理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本市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3、我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新的《登记证》由我局负责通知相关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领取。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履历表和劳动合同(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可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将按照《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