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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第十条中所称的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主要由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必备资料为:
  (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职责;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应急预案。主要是上级、部门预案,区域性或行业性各类应急预案文档;
  (四)安全责任书。主要包括与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下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五)文件、报告及总结。主要包括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文件,本部门安全管理文件、安全汇报材料、总结材料以及安全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各类安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六)安全检查文书。主要是安全督查或现场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文书、整改通知书等;
  (七)安全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统计、分析、调查处理、结案情况等;
  (八)宣传教育记录。主要包括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计划、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
  此外,除上述必备台帐资料外,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补充相关台帐资料,以全面反映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权限)
  开展督查工作时,督查人员有以下权限:
  (一)现场检查权;
  (二)有权调查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法律文书、影像资料等有关凭证;
  (三)有权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劝告、批评教育、现场纠正、责令整改;
  (四)根据责任倒查结论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配合督查)
  被督查单位或人员应当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四章 督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方式)
  督查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成有关单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一)督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
  (二)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不服从督查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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