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员组成)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全局性或全行业安全督查的人员可从局机关职能处室、局属相关单位或相关协会中临时抽调。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的安全督查人员原则上从单位内部抽调。
安全督查人员必须熟悉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守秘密。
第三章 督查方式及范围
第八条 (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暗访比例不得低于30%。
督查时,督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调查询问、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情况,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九条 (主要任务)
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查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执行国家、本市和市交通港口局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三)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四)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五)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中举报反映有关行业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
(八)办理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 (重点事项)
开展安全督查工作时,应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隐患排查和治理;
(六)工作计划和实效;
(七)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台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