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沪交安〔2011〕2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行交通港航业安全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强化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简称市交通港口局)对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要求)
本办法由市交通港口局安委会组织实施,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督查原则)
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严格管理、分级负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机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市交通港口局安委会承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的领导职能,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第六条 (具体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安委办负责全局性或全行业安全督查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督查制度,组建安全督查组织,具体承担其辖区或所辖行业的安全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