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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港口客运站特殊活动报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港口客运站特殊活动报备工作的通知
(沪交航〔2011〕25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港口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港口客运站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特殊活动报备”的相关规定,现对上海港港口客运站内举行特殊活动的报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港口客运站内举行为客船提供靠泊、离泊服务和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之外的所有其他文化娱乐、商务会展等特殊活动,均应履行备案义务。
  二、港口客运站经营人应当结合特殊活动的实际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将《上海港口客运站特殊活动报备表》(见附件),以及相关保障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工作方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本市外港港口客运站经营人向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报备;市区内河港区所在港口客运站经营人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报备;区县内河港区所在港口客运站经营人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三、举行客运站特殊活动期间,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经报备的工作方案实施,并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保障客运站的安全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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