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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3.4.3 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与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进行讨论。
  2.4 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结论
  专家组、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经过讨论,形成预评估会议纪要,对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情况、现场整改要求、提出的建议、报告需完善内容等予以描述;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3.评估

  3.1 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
  3.1.2 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提出,已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无/低费方案10项及以上)、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3.1.3  产业规模和工艺水平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描述清楚,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3.1.4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3.2 申请评估须提交的材料
  3.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1)。
  3.2.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2.3  预评估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
  3.2.4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审核阶段前12个月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阶段前企业与市、区环保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汇总情况资料。
  3.3 评估工作流程
  3.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进行初审;
  3.3.2 初审合格后将须提交的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3.3.3 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评估,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质询;
  3.3.4 形成评估结论(格式见附件2和附表2)。
  3.4 评估技术要求
  3.4.1 清洁生产报告应包括审核过程的7个章节,预评估会议提出的报告整改要求需完成,报告须经过审核咨询机构内部的技术审核。
  3.4.2 评估档案资料要求:
  3.4.2.1 预评估会议中提出需补充的档案资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
  2.3.2.2 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监测设备经过校准资料;
  2.3.2.3 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2.3.2.4 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2.3.2.5 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3.4.3 现场评估考察技术要点
  3.4.3.1 预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问题完成情况;
  3.4.3.2 相关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
  3.4.3.3 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
  3.4.3.4 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
  3.4.3.5 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3.4.4 专家质询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3.5 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核查表》综合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清洁生产审核及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管理,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
  (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4.验收

  4.1 申请验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4.1.1 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市环保局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4.1.2 通过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并正常运行3个月,或根据环保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
  4.1.3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保制度及要求;企业在申请验收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
  4.1.4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实施了清洁生产激励机制。
  4.2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资料
  4.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3)。
  4.2.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4.2.3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以及其它能够核实方案绩效的统计或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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