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在青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1〕83号)
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到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维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缓解物价上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带来的生活压力,确保校园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及时发放2011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按照中央要求,2011年秋季学期,我市对市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补贴。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补助期限为5个月,补助比例为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4%,发放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补贴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
三、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学校要在今年年底前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根据在校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不受影响,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对学生食堂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参照居民用电、用水、用电价格执行。落实并完善青岛市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常年监测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学生资助资金。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饮食经营准入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对学生食堂服务实体“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减免水电气费;承担学生食堂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尝试“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提供相关的岗位让特困生勤工俭学;增加价格优惠的“大众菜”的比例,午餐、晚餐供应充足的免费汤等措施,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和国家对学生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切实落到学生身上。